教师“铁饭碗”将被打破?浙江一地拟推出“教师退出机制” | 热帖
宁波市教育局发出征求意见公告
近日,宁波市教育局在其官网上发布了关于征求《宁波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退出机制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公告中指出,《办法》适用于宁波市公办中小学(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在编教师。教师退出渠道包括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
(一)待岗是指暂停教学工作,由学校安排进修培训、跟岗学习。
(二)转岗是指从教学岗位转至非教学工作岗位,包括教师本人申请转岗和学校安排转岗。
(三)离岗退养是指退出工作岗位但仍与学校保留人事聘用关系。
(四)解聘是指解除聘用合同,不再保留人事聘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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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杭城家长群聊公告中还对符合待岗、转岗、离岗退养、解聘的情形予以明确。
可予以待岗的有五种情况,比如:经考核认定不适合教学工作;新教师规范化培训考核不合格;学年度考核不合格等。可予以解聘的共有七种情况,比如:学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待岗、转岗,或连续两年学年度考核不合格;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等。公告还列出了应予以解聘的具体情形:(一)因违反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受到刑事处罚或其他原因,受到开除处分的;
(二)因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猥亵、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可能危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违法犯罪行为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或被依法判处刑罚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应予以解聘的其他情形。
三部门:这类人员禁止当老师
而在同一天,最高法、最高检、教育部发布了《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为的就是严格执行犯罪人员从业禁止制度,净化校园环境,保护未成年人。
《意见》共10条,一是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教职员工犯罪案件中适用从业禁止、禁止令规定的具体规则;二是规定了在教职员工犯罪案件的判决生效后,人民法院应当向教育行政部门送达裁判文书;三是明确了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与犯罪教职员工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处理、处分和处罚的关系。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将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行政部门,准确执行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和《意见》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严格执行从业禁止制度,对师德严重违规问题“零容忍”,净化校园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安全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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